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转移,可市内转移、市外转入或转出市外。
另外,职工无论租赁廉租住房、公共租赁房还是普通住宅,都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。若是尚未购房,也可办理无房提取。“账随人走”更方便
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新单位工作时,需由新单位提请办理职工个人明细转移才能继续缴存。
在苏州市市内转移,原缴存单位办理职工个人明细封存后,新缴存单位方可办理转移手续,填报《住房公积金业务登记表》申报即可。
若是苏州市市外转入,职工本人办理的话,需持身份证、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(住房公积金对账簿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卡等)和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》申报。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的,由单位经办人持《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》、职工填写并签字的《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》、转出地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(住房公积金对账簿、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或卡等)、经办人身份证申报。
若是转出苏州市市外,缴存单位办理职工个人明细封存后,职工到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。
职工在新调入单位的归集部门开立公积金账户,并提供开户证明;
由调出单位根据职工住房公积金分户账的账面余额,填制一式四联“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”,送交归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。
填制“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”应注意填写完整以下内容:转入、转出单位的全称,单位编号及所属的归集部门;调出职工的姓名、编号应与单位汇缴清册填写的一致;转移金额为该职工账户账面余额;签章(在归集部门留的印鉴)。
按照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规定,职工离职应由原单位办理封存,待到新的单位工作以后,转移到新单位继续缴存,但不可销户提取。符合提取条件的才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。